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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法院撤销缓刑且与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8-03-22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陈兴梅)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因犯数罪获刑。王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其在判决以前还犯有危险驾驶罪未予判决,木垒县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缓刑,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015年8月1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一辆时代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木垒县西吉尔镇屯庄子村国义商店门前倒车,将被害人俞某某停驶在此处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刮撞,造成一起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219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却在醉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并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木垒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并撤销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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