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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7-01-16  来源:高检网  字体大小[ ]

  原标题:湖北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湖北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本报北京1月15日电(见习记者史兆琨)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由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提起诉讼的湖北省利川市五洲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五洲牧业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在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五洲牧业公司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对其人工池塘污水予以清除或采取其他治理修复措施,达到环保要求;赔偿因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20.3万余元,并承担该案的评估费用6万元。这是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湖北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并判决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湖北省恩施州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五洲牧业公司因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中非法排污,被环保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后,未予整改,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依法展开诉前调查。经调查查明:五洲牧业公司申请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工程后,未按环保部门关于“废水必须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生产废水经一体化厌氧发酵处理后形成沼液,部分沼液用于农林施肥,其余采用沼液池+SBR池+二级沉淀+消毒处理后用于猪舍冲洗,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的要求,在环保局批复前即开工建设。自2013年底,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排放至未作任何防渗漏处理的人工池塘中,直到2016年3月7日,才在环保部门的强制要求下堵塞了排污暗管。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该公司生猪出栏量合计57322头。经采样检测,废水及附近受污染的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多项指标均严重超标,其间,环保部门先后4次对该公司的排污行为责令改正和给予行政处罚。该公司厂区及蓄污池塘所在地属于利中盆地喀斯特地貌,基岩地层属区域含水透水岩组,废水极易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经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五洲牧业公司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排放养殖废水造成环境损害损失为220.3万余元。

  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湖北省检察院根据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相关规定,指定该案由汉江分院提起诉讼。

  2016年6月16日,汉江分院向汉江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五洲牧业公司停止对环境的侵害,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养殖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及生态环境受损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评估费用。

  2016年11月15日上午,汉江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办理期间,湖北省检察院与湖北省高级法院就该案审理程序形成了《关于办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操作程序规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转发全国学习借鉴。

中国检察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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